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行业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fine drinking water
CJ 94-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94-1999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浑浊度由1NTU改成0.5NTU。
2、 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计)。
3、 高锰酸钾消耗量(COD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mn,以O2计)。
4、 取消总有机碳(TOC)。
5、 硝酸盐(以氧计)改为“硝酸盐氮(以N计)”。
6、 取消氯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笨并(a)芘。
7、 镉从0.01mg/L改成0.003mg/L。
8、 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碳时测定。
9、 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 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 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12、 将游离余氯改为余氯,限值“≥0.05mg/L”改成“≥0.01mg/L(管网未梢水)”。
13、 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规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 取消放射性指标。
15、 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检测方法。
16、 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杨澎、朱跃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再净化后可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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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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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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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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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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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浊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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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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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和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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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臭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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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眼可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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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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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化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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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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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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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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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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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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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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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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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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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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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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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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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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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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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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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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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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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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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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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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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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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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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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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总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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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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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氧量(CODMn5以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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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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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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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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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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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盐(以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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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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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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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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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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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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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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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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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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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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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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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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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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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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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采用载银活性炭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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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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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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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μ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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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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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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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氯酸盐(采用ClO3消毒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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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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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酸盐(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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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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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酸盐(采用O3消毒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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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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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采用O3消毒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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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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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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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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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cf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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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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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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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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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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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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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管网未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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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采用O3消毒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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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管网未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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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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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L(管网未稍水)*
或余氯0.01mg/L(管网未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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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带“*“的限值为该项目的检出限,实测浓度应不小于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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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质检验
4.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执行。
4.1.1 溴酸盐和氯酸盐项目检验参照CJ206-2005执行。
4.1.2臭氧项目的检测采用靛蓝三磺酸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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